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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审批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孟村回族自治县

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及《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冀农字〔2020〕1号)等政策要求,有效解决我县当前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不规范、违规建房、违法占用耕地、闲置浪费等突出问题,进一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结合《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孟政字〔2021〕82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规范管理、便民利民为导向,坚持依法行政、尊重历史、分类处置、高效服务,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审批规范化、不动产登记法治化,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乡村建设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落实耕地保护制度,遏制违法违规占地行为,促进乡村振兴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建立“部门联动、全程监管、高效便捷”的宅基地审批和不动产登记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一户一宅”原则刚性落实“一户一宅”制度村民“一户”的认定主要依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户口本上登记的家庭即为一户),严控新增违法占地。

(二)规划管控原则严格遵循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确保宅基地选址、规模、布局符合规划强制性内容。

节约用地原则严格执行《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的要求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标准

(四)依法审批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规定,严禁未批先建、超占面积等行为。

(五)买地建房原则。禁止以“特殊资格权”、村民决议等变相给城镇居民包括回乡退休干部分配宅基地新建、翻建农房;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租赁、合作建房名义,改造农房建别墅、私家庄园;在流转农用地上建别墅、私家庄园、以乡村文化设施等名义建别墅、私家庄园;农村村民一户多宅连片建别墅。

三、规范流程

(一)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申请资格。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需翻建、扩建的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2.不允许申请情形。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本村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申请建房面积超出规定的,四邻反对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村委会出面进行协调解决)。

3.农村宅基地审批机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二)宅基地申请流程

1.农户申请。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负责人向农户提供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四邻意见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申报材料附以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四邻意见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村级审查。村委会接到农户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宅基地新(翻)建住宅的农户进行审查,按照“阳光村务”322工作机制,由村党支部书记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资格、申请理由、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影响采光及排水)等进行讨论,应至少三分之二代表参加,所做决定过半数同意。将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情况在本村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留存会议召开照片、会议记录、村民代表签字、公示及公示照片等档案资料)。村委会在公示无异议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建房要求证明,报送乡镇政府批准。

(三)审核批准流程

1.初步审核。乡镇政府收到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开展联合审核工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审核公示。

2.现场勘查。开工前,由乡镇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到现场进行勘查,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绘制宅基地宗地草图。

3.审查及审批。一是乡镇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审查农户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符合申请建房规定。涉及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人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自己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的,按照《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现根据河北省行政事项收回事项,2025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已被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回)。二是农村新建翻建住宅严格按照233平方米标准进行审批,老宅实际面积大于233平方米的,达到分户条件的,可以按照2户审批;老宅翻建小于233平方米的,按实有面积审批;三是乡镇政府自受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时限不包含在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乡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四是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通过“县级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批工作办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乡镇工作人员进行线上操作培训,要求乡镇工作人员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审批流程,并对审批全过程进行监督)

4.审批公布。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政府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由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现场审查情况填写审查意见,乡镇政府填写审核批准意见,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予批准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四)宅基地建设流程

1.批放宅基地。在开工前乡镇政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及村委会负责人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指导村民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2.监督核实。在开工后10个工作日内,乡镇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及村委会负责人到建房现场进行核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书建设,实地测量建房位置以及面积,并做好工作记录。

3.竣工验收。申请人建房完工10个工作日内,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到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4.归档备案。在申请、审批、验收结束后,乡镇政府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及时向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备案提交备案表。

5.登记。验收合格后,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将农户申请建房完整档案提交至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涉及另行选址新建住宅的,按规定注销原宅基地产权。

四、宅基地转让、互换、赠与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本村村民可以向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条件的本集体农户转让或者赠与住宅,也可以在本集体范围内互换住宅。转让、互换或者赠与住宅的,宅基地一并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互换、赠与)

五、宅基地退出和收回

1.退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背农村村民意愿,违法强制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强迫农村村民“上楼”,不得违背收回农村村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建新还旧。农村村民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或者通过集中安置实现户有所居的,应当按照承诺退出原有宅基地使用权。

3.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依照建新还旧规定应当退出宅基地而没有退出的;

(二)农户消亡且无人继承宅基地上住宅的;

(三)被继承、受遗赠的住宅灭失,且继承人、受遗赠人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条件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

4.注销登记。退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在本集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日。已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当事人申请注销登记;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注销登记。

5.用途。退出、收回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节余的可以依法依规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六、职责分工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负责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相关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局职责。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日常监管、指导农村村民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等工作。

(三)乡镇政府职责。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及执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宅基地管理职能。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村委会职责。初审农户资格,按照“阳光村务”322工作机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协调宅基地纠纷。

七、监督管理

(一)完善动态巡查机制。乡镇综合执法队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网络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每周巡查村庄不低于所辖村庄25%每月巡查对所辖村庄巡查一遍,建立(镇)宅基地动态巡查台账。在动态巡查中发现的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行为,由乡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审批书》逾期未办理的限期拆除。村级动态巡查由村党支部书记负责组织村“两委”或村经济组织成员组成宅基地动态违法建设巡查队伍,开展村庄规划范围内全覆盖、无死角、网格化动态巡查,乡镇包村干部对动态巡查进行监督、指导。在动态巡查工作中可以利用无人机实现动态监测全覆盖。

(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乡镇综合执法队(依照沧州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207条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在乡镇层面,统一设立举报热线,配备专人值守接听,确保全时段响应,并第一时间通过政府官网、政务公开栏、村级公告群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热线号码及受理范围,让群众清晰知晓举报途径。充分依托现有数字化治理平台,开设违规建房举报专栏,设置简洁易操作的提交入口,支持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举证;同时联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线索转办机制,对涉及违规建房的群众诉求,由热线平台快速分流至属地乡镇或相关职能部门,实现“一键举报、闭环处理”。针对农村老年群体、不熟悉线上操作等特殊情况,在全县各村的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广场等醒目位置,统一设置标准化固定公示栏和举报信箱。公示栏定期更新监督政策、举报渠道及典型案例处理结果,方便群众随时查阅;举报信箱由村“两委”指定专人每周定期开箱收集信件,确保不便通过线上或电话反映的意见能得到妥善接收,切实打通社会监督的“最后一公里”。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宅基地及四邻意见表

8.农村宅基地审批登记颁证流程图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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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孟村回族自治县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