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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6/00014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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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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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孟村回族自治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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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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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孟村回族自治县民政局工作事项服务指南
- 主题词:
- 文号:
孟村回族自治县民政局工作事项服务指南
孟村回族自治县民政局工作事项服务指南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对象条件
申请“低保”需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持有我县常住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条件。
2、所需证件和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信用社存折(卡)复印件;
(3)申请人免冠1寸照4张;
(4)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固定工作的,应提供用工单位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明或有关凭证;
(3)年满18周岁以上在校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学生,应提供在校证明;
(4)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5)大病、重病人员,疾病证明;
(6)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判决书)及相关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7)夫妻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8)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应提供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9)县民政局认定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
户主或其代理人向乡镇(街办)或委托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进行资格初审-→乡镇(街道)入户调查-→评议小组评议、张榜公示-→乡镇(街办)审核、审批-→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认定-→县民政局审批、张榜公示-→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4、办理方式:乡镇(街道)代办
5、办理地点:社救股 服务电话:6729717
二、特困供养人员
1、申请对象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所需证件和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4)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组织进行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和公示-→乡镇(街道)审核-→民政局核查、审批、发证-→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4、办理方式:乡镇(街办)代办
5、办理地点:社救股 服务电话:6729717
三、婚姻登记
(一)结婚登记
1、申请对象条件
(1)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和均无配偶;
(3)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所需证件和材料
(1)属初婚的提供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婚姻登记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再婚的对象还需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配偶死亡时间的证明;
3、办理流程
对象申请-→材料初审-→照相、复印材料-→填表、签字(按手印)、询问确认-→颁发结婚证书
4、办理方式和时限:现场办理,即时办结。
5、办理地点:婚姻登记处 服务电话:6760670
(二)离婚登记
1、申请离婚对象资格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达以及当事人对其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2、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3、办理流程
对象申请-→证件审核-→询问确认-→照相、复印材料-→笔录、填表、签字(按手印)-→颁发离婚证书
4、办理方式和时限:现场办理,即时办结。
5、办理地点:婚姻登记处 服务电话:6760670
(三)补领结(离)婚证
1、申请办理对象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损坏;
(3)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2、所需证件及证明材料
(1)双方(单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原结婚证或离婚证;
(3)婚姻登记机关需要提供的材料。
3、办理流程
对象申请-→材料初审-→照相、复印材料-→填表、签字(按手印)-→颁发证书
4、办理方式和时限:现场办理,即时办结。
5、办理地点:婚姻登记处 服务电话:6760670
(四)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1、办理对象及条件
(1)申请当事人户籍在本县;
()2与外国人通婚办理公证事宜的当事人。
2、所需证件和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
3、办理流程
对象申请-→材料初审-→复印材料-→填表签字、询问确认-—发放单身证明。
4、办理方式和时限:现场办理,即时办结。
5、办理地点:婚姻登记处 服务电话:6760670
四、收养登记
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一)内地公民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1、收养人应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所在单位或常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4)常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2、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
(2)弃婴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拾捡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4)弃婴公告(必须满60天)。
3、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审查核实证件和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发给《收养登记证》。
(二)内地公民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1、收养人应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和弃婴公告。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2、办理流程(同上)
(三)内地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
1、收养人应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户口本、身份证;
(3)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4)无子女证明
(5)指定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明(该证明由婚姻登记处指定医院出具);收养人一方不育证明。
2、办理流程(同上)
3、办理方式和时限:现场办理
4、办理地点:婚姻登记处 服务电话:6760670
五、社会组织年检
1、办理对象:经县行政审批局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县性社会团体
2、年检提交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三份);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4)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5)根据检查工作需要,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6)涉企收费自查自纠报告;
(7)社会组织年度扶贫情况统计表。
3、办理流程:
(1)社会团体于每年3月10日后,登录沧州民政网下载年检相关材料,填写好各种表格,准备好各种材料,做好自检工作;
(2)社会团体于每年4月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
(3)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初审意见,经办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4)社会团体于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的年检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5)县民政局审查年检材料;
(6)县民政局出具年检结论,即“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并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4、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5、办理地点:社会组织股 服务电话:672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