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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2/0003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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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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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孟村县宋庄子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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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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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孟宋政罚决〔2022〕第003号
- 主题词:
- 文号:
孟宋政罚决〔2022〕第0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孟宋政罚决〔2022〕第003号
当事人:孟村回族自治县*******
社会统一代码:92130930********8R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丁**
根据我单位巡查发现,孟村回族自治县*******未经批准占用宋庄子乡东贾官屯村委会集体土地3188平方米建厂房,本机关于2022年3月22日对年单位未经批准建厂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擅自于2020年11月21日占用宋庄子乡东贾官屯村集体土地3188平方米建设厂房,地类为建设用地3188平方米,占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和听证。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沧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版)》第84项第4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188.8平方米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以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31888元 (大写:叁万壹仟捌佰捌拾捌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孟村支行(地址:孟村回族自治县朝阳大街),账号10057081652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孟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孟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30026
孟村县宋庄子乡人民政府
202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