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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2/00022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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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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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宋庄子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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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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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孟宋政罚决〔2022〕002号
- 主题词:
- 文号:
孟宋政罚决〔2022〕0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孟村回族自治县**铸造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3O******3N36
法定代表人: 杨*胜
根据 执法检查 ,本机关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对你(单位)造型车间从事作业的***|、***2名从业人员未为其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2年3月24日下午2时45分,未为在造型车间从事作业的***|、***2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询问笔录3份、营业执照1份 、法人身份证明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1份、***身份证明1份、***身份证明1份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沧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版)》,第56项未为不足5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适用于违法处罚标准中第1种情形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自觉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现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孟村支行(地址:孟村回族自治县朝阳大街),账号10057081652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孟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孟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930026
宋庄子乡人民政府
2022年4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