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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6-07-17   来源:

2026年度孟村回族自治县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执法部门

检查事项

具体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类别
(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监督检查/其他检查情况请列明)

是否联合检查
(不能联合检查的需提供法律依据)

检查对象(企业所属类型或行业)

检查企业名称
(请一一列明)

检查时间
(具体到年月日)

牵头部门&配合部门

备注

孟村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工程质量法定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工程质量巡查)

工程质量行为,实体,材料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

否,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建筑业

沧州市冠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景龙18833788888)

2026年3月11日

住建局

孟村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项目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监督的行政检查

检查民用建筑建设实施中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等情况。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专项抽查

否,《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沧州辰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延浩18000672663 )、沧州市冠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国辉13315647774 )

2026年5月20日

住建局

孟村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物业服务行业经营行为、消防安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

物业行业

孟村回族自治县华安物业有限公司(丁润莹 13785808121)

2026年6月11日

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

孟村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工程质量法定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工程质量巡查)

工程质量行为,实体,材料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质量巡查

否,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建筑业

河北迈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学芹15254622319)

2026年9月24日

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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