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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6-07-17   来源:
2026年度孟村回族自治县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执法部门 检查事项 具体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类别 是否联合检查 检查对象(企业所属类型或行业) 检查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牵头部门&配合部门 备注
(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监督检查/其他检查情况请列明) (不能联合检查的需提供法律依据) (请一一列明) (具体到年月日)
密码管理部门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所使用的密码算法、密码协议、密钥管理机制等商用密码技术的监督检查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组织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所使用的密码算法、密码协议、密钥管理机制等商用密码技术进行审查鉴定。《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无相关企业
密码管理部门 对商用密码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十四条: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开展商用密码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用密码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该从业单位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国家鼓励商用密码从业单位采用商用密码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升商用密码的防护能力,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十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商用密码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建立商用密码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对商用密码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推动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商用密码国际标准,推进商用密码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其他领域的标准涉及商用密码的,应当与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持协调。《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商用密码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用密码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国家鼓励在商用密码活动中采用商用密码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升商用密码的防护能力,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无相关企业
密码管理部门 对向社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活动的机构是否具备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进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建设,制定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技术规范、规则,鼓励商用密码从业单位自愿接受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提升市场竞争力。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在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从事商用密码产品检测、网络与信息系统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商用密码检测活动,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机构,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定,依法取得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认定向社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活动,或者未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商用密码认证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无相关企业
密码管理部门 对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检测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进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建设,制定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技术规范、规则,鼓励商用密码从业单位自愿接受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提升市场竞争力。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在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十五条: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资质。《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取得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从事商用密码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和专业能力;(三)具有保证商用密码检测活动有效运行的管理体系。《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商用密码检测技术规范、规则,在批准范围内独立、公正、科学、诚信地开展商用密码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定期向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报送检测实施情况。商用密码检测技术规范、规则由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在商用密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进出口等单位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向其披露源代码等密码相关专有信息,并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一)超出批准范围;(二)存在影响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行为;(三)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虚假或者失实;(四)拒不报送或者不如实报送实施情况;(五)未履行保密义务;(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商用密码检测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检测的情形。 无相关企业
密码管理部门 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使用密码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三)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四)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采用商用密码技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有与使用密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专业能力和管理体系,依法取得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技术规范、规则,使用密码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保证其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持续符合要求。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技术规范、规则由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技术规范、规则使用密码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无相关企业
密码管理部门 对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是否具备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进行认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定,依法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认定向社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活动,或者未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商用密码认证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无相关企业
密码管理部门 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开展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进行认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管理。《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具有与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及其使用密码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三)具有为政务活动提供长期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能力;(四)具有保证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及其使用密码安全运行的管理体系。《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规则,在批准范围内提供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并定期向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报送服务实施情况。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规则由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在商用密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进出口等单位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向其披露源代码等密码相关专有信息,并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开展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一)超出批准范围;(二)拒不报送或者不如实报送实施情况;(三)未履行保密义务;(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规则提供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情形。 无相关企业
密码管理部门 对政务活动中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进行认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管理。《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密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管理。政务活动中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政务活动中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密码管理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应当将处分或者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密码管理部门。 无相关企业
密码管理部门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商用密码使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其运营者应当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应当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评估、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制度相衔接,避免重复评估、测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涉及商用密码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商用密码,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其运营者应当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制定商用密码应用方案,配备必要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商用密码保障系统,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前款所列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通过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方可投入运行,运行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备案。《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服务应当经检测认证合格,使用的密码算法、密码协议、密钥管理机制等商用密码技术应当通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审查鉴定。《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安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根据网络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商用密码的使用、管理和应用安全性评估要求,制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密码标准规范。《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商用密码,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安全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国家机关有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由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将处分或者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 无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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