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度孟村回族自治县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序号 | 执法部门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类别 (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监督检查/其他检查情况请列明) |
是否联合检查 (不能联合检查的需提供法律依据) |
检查时间 | 年度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新县镇人民政府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是否占用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日常检查 | 否 | 2025年全年 | 3次 | |
| 对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处理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24年11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 日常检查 | 否 | 2025年全年 | 3次 | |||
|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 日常检查 | 否 | 2025年全年 | 2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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